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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何勇海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0月23日02版)
  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來,全國一次性減少13萬餘個議事協調機構,僅湖南就減少1.3萬餘個,江蘇、內蒙古分別減少8472個和8081個。“協調機構”命名五花八門——領導小組、協調小組、委員會、指揮部、辦公室;時間自主掌控——常設型、階段型、臨時型;涵蓋行業廣泛——足療保健、鏟除豚草、西瓜辦、饅頭辦、生豬辦……“協調機構”過多過濫的背後,是對“機構法定”原則的漠視。(新華網10月22日)
  這類協調機構,是指為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合作、協作機構。為何要設立協調機構?一方面是因為,面對重要而棘手的臨時性任務或突發性事件,其工作職責一時難以分解到單一機構,需要更多機構“聯合攻關”,甚至需要更高級別的領導“掛帥協調”,才能有效完成;另一方面,則是為了提高各職能部門重視程度,防止它們互相推諉,而把大家“捆綁”在一起。
  由此可見,設立“協調機構”的終極目的,是為減少層級、協同作戰、提高效率。然而,當它的設立成為應對臨時性任務、突發性事件的“萬能鑰匙”時,當它成為突顯“領導重視”的“樣板戲”時;當“協調機構”越設越多,以至於領導都不知道他們“掛帥”了多少“協調機構”時,“協調機構”也就嚴重走樣了。最常見的兩種情形是,它成了“紙上機構”,只知道乾開會發文的事;“協調機構”成了“空殼機構”,長期“沉睡不醒”,領導換了一屆又一屆也不終結其使命。
  尤需詬病的,一是一些“協調機構”照樣成為“推諉機構”。一些跨部門事務貌似幾個部門都在管,實則幾個部門都不管,尤其是在沒有更高級別的領導“掛帥”的情況下,“協調機構”的多頭管理往往可能淪為“多不管理”,降低行政效率。正所謂“九龍治水水不治”。二是一些“協調機構”純屬因人設事、因人設崗,人浮於事。比如有的“協調機構”在整個機構下麵又分設幾個協調小組,組長、常務副組長、副組長等一干人赫然在列。
  所有這些,都使得一些“協調機構”幾乎成了“懶政機構”、浪費納稅人錢財的機構。有的“協調機構”,比如某些地方的“推廣足療保健工作領導小組”、西瓜辦、饅頭辦、生豬辦等,還成了謀取多個部門利益的“創收機構”——以“協調機構”的名義下發文件,亂攤派、亂收費、亂罰款。
  砍掉13萬“協調機構”只是“萬里長征第一步”,最要緊的是建章立制,從制度上控制“協調機構”的總量,比如同一領導掛帥的“協調機構”不能超過多少,省市縣(區)各級“協調機構”不能超過多少;從制度上明確它的職責權限、存在時限、社會監督渠道,以解決其運行混亂、職責不清、民眾難監督等問題。若不能從制度上制約,“協調機構”也會陷入“清理後再出現,出現後再清理”怪圈。  (原標題:一些“協調機構”糊弄了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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